案情:2015年10月间,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某,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。2015年12月26日上午,侯某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,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。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评析: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,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本案中虎某让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。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,虎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,予以从轻处罚。
编者语:“替考”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,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,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,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。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,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,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,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,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。在此提醒广大考生,不要以身试法,要想考出好成绩,要平时多下功夫,千万不要走代替考试这个“捷径”。